合同纠纷|宅基地互换协议因主体资格被认定无效,代理当事人获宅基地及房屋折价补偿共计
发布时间:2026-10-23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案涉老宅系原告祖父母遗留,相关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,原告成为该宅基地及房屋权益的唯一继承人。2017 年 x 月x 日,原告与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《宅基地互换协议》以及《承诺书》。双方约定,由村委会提供村内另一处地块置换给原告用于新建房屋;原告需要将原有老宅拆除,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。村委会书面承诺,确保在 2020 年底之前完成置换地块的建房审批手续,若到期无法办理审批,由村委会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定将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,并缴纳建房承诺金 2000 元。
但后续推进过程中,虽然村委会完成部分农转用审批手续,因原告并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以原告外婆名义申请建房又因主体灭失无法继续办理,直至 2020 年底,置换地块建房审批手续始终未能落实。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与村主任、镇工作人员沟通,反复催告村委会履行协议义务,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。
协商沟通无果,原告委托本所肖云云、章豫斌律师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宅基地互换协议、判令村委会支付宅基地使用权折价款、房屋折价款、返还建房承诺金、支付土地占用费、承担评估鉴定费。
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村委会提出抗辩,认为己方已经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,系原告不配合后续流程,相关折价款、占用费等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原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出具评估报告。
二、案件核心争议焦点
1. 宅基地互换协议效力认定:与村委会签署宅基地互换协议,但原告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该互换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
2. 宅基地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:原宅基地房屋已经被拆除,客观上无法进行实物返还,应当如何适用折价补偿规则。
3. 房屋损失如何认定:房屋已经拆除灭失,没有完整房屋评估报告,在仅有部分现状资料情况下,法院应当如何酌定房屋损失金额。
4. 鉴定费、建房承诺金、土地占用费各项诉求,哪些应当予以支持。
5. 村委会完成部分农转用审批,是否可以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。
三、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
接受委托之后,肖云云律师、章豫斌律师识别本案难点:农村宅基地具备严格身份属性,非本村集体成员签署互换协议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;房屋已经被拆除,实物不复存在,房屋损失举证存在客观障碍;被告村委会抗辩审批未通过系原告一方不配合造成。肖云云律师、章豫斌律师确立办案思路:完整固定互换协议、承诺书、催告沟通记录、缴费凭证、继承权声明、土地估价报告;厘清宅基地身份限制法律规则;充分论证协议无效后的折价补偿;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与地上房屋损失,逐项梳理各项诉讼请求,应对被告抗辩。
1. 厘清宅基地法律属性,预判协议效力
肖云云律师、章豫斌律师梳理法律规定: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专属权利,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,非本村集体成员,无权通过互换协议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,案涉协议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。
办案提示:农村宅基地互换、流转,对主体身份有严格限制,即便和村委会直接签订书面协议,如果当事人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协议依然存在无效风险。
2. 完整固定全套证据,应对房屋实物灭失的举证困境
肖云云律师、章豫斌律师归集全套证据:宅基地互换协议、承诺书、示意图;原告和村主任、镇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催告记录;建房承诺金收据;土地估价报告及鉴定费发票;全部放弃继承权声明;房屋照片视频。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已有专业土地估价报告作为依据;地上房屋已经拆除,无法再开展房屋价值评估,律师向法庭提交房屋原始状态证据,请求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对房屋损失酌情予以认定。
3. 厘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,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本案中原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,宅基地已经交由村集体收回,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、实物返还,村委会应当承担折价补偿责任。村委会即便完成部分农转用审批手续,但并未完成完整建房审批,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。
4. 区分各项诉讼请求,做好诉求风险释明
对全部诉讼请求分层分析: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有评估报告支撑;建房承诺金属于原告已经实际缴纳,协议无效理应返还;房屋因客观原因无法评估,由法院酌情裁量;对于土地占用费,向当事人释明该部分诉求存在不被支持的诉讼风险。鉴定费结合案件裁判情况,请求法院酌情分配负担比例。
5. 针对被告抗辩逐项发表代理意见
针对被告提出 “已经完成农转用审批,系原告不配合后续流程” 的抗辩,结合多份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原告持续催告履行审批义务,并非原告拒绝配合,审批最终不能落地根源在于原告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。庭审完整出示证据,充分发表代理意见。
四、法院裁判结果
建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,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,原告签订协议时并非莲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案涉《宅基地互换协议》《承诺书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合同。 合同无效后,案涉原宅基地已经被村集体收回,房屋已经拆除,客观上无法返还,应当折价补偿。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价值 162624 元,法院予以采纳;地上房屋没有单独评估报告,结合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房屋损失 20000 元;建房承诺金 2000 元应当予以返还;鉴定费酌情支持 1600 元;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。
最终判决:
1. 被告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损失 162624 元、房屋损失 20000 元;
2. 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承诺金 2000 元;
3. 被告承担鉴定费 1600 元;
4.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
判决释明: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,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五、案件实务启示
1. 农村宅基地流转有严格身份门槛。即便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互换、置换协议,如果当事人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协议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,存在重大法律风险。
2. 宅基地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,不等于当事人完全得不到救济。依据民法典规定,合同无效之后,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;实物已经拆除、灭失无法返还的,法院可以判决折价补偿。
3. 涉及老宅、房屋,应当提前留存房屋照片、视频等原始状态证据。一旦房屋被拆除,实物灭失,后续主张房屋损失会存在举证难度,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下,只能由法院结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损失。
4. 签订宅基地置换、互换协议,务必把违约责任、审批不能通过的损失承担写进书面协议,发生纠纷之后,书面协议、承诺书是维权的核心证据。
5. 继承祖辈农村老宅,继承人并不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,继承的是地上房屋,宅基地使用权仍然要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律约束。
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与土地业务团队,处理宅基地互换、房屋买卖、集体土地相关合同纠纷,熟悉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,擅长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、财产返还类案件,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梳理、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与土地业务团队,处理宅基地互换、房屋买卖、集体土地相关合同纠纷,熟悉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,擅长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、财产返还类案件,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梳理、诉讼代理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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