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饰装修合同纠纷|隐名代理、装修未确认增项多重争议,法院驳回装修方全部反诉请求

发布时间:2026-10-27
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
竺某某系原某食品店的经营者,计划开设品牌超市门店,委托第三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商铺租赁、装修全部事宜。2023 年 x 月,第三人以自身名义,和杭州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装饰装修合同,为某商铺做室内装修,包工包料,合同总价 330000 元,工期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。

合同履行过程中,施工陆续暴露出多项质量问题:卫生间地梁擅自改为轻质砖、镀锌管线替换为 PVC 管、门头柜体尺寸出错、油漆颜色不符等。双方就整改、进度款支付发生持续分歧。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进度款及所谓增项费用,某食品一方认为工程质量未达标、部分木工项目没有完工,付款条件尚未成就,拒绝先行付款。2023 年 x 月 x 日,装修方单方面停止施工。虽经业主方催告复工整改,装修公司仍未复工。2023 年 x 月 x 日,委托方通过微信正式通知解除装修合同。

为固定现场施工现状以及质量瑕疵,委托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。之后另行委托其他装修企业接手,完成剩余工程以及整改修复,产生二次装修支出。某食品已经累计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 300000 元。 后续某食品工商注销,经营者竺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。起诉请求要求退还多付工程款、违约金、房租损失、员工工资损失、营业损失、公证费,并主张公司股东顾某某个人账户收款,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案件审理阶段,被告某建筑公司提起反诉,认为业主方逾期付款,还出现新增工程项目,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、增项款,同时主张窝工损失、材料损失、违约金。第三人杭州某食品参加诉讼,说明全部权利实际归属竺某某。

二、案件核心争议焦点

1. 隐名代理的合同主体认定:由第三方某食品出面签署装修合同,实际出资、实际使用商铺的是竺某某,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装修合同项下全部权利。

2. 装修增项的举证规则:施工过程产生的增项,仅有装修方单方制作清单,没有业主方签字确认,反诉主张增项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。

3. 合同中途解除,双方均存在违约如何结算工程款:装修方存在施工质量瑕疵,业主方也存在未严格按节点支付工程款,合同解除之后,如何酌情核算已完成工程对应的价款。

4.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认定:仅有股东参与沟通,是否可以直接判决股东对公司装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5. 店铺装修停工之后的房租、员工工资、经营损失、公证取证费用,哪些属于应当赔偿的合理损失。

三、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

接受委托后,肖云云律师识别本案难点:属于典型商铺装修中途解约纠纷,本诉反诉同时进行;双方都有一定违约行为;大量增项仅有装修方单方材料,缺少业主确认;还涉及隐名代理、股东连带责任认定。肖云云律师确立办案思路:以公证保全固定现场施工现状;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,还原质量瑕疵、停工、催告复工、解除合同完整过程;论证未经确认的增项不应当计价;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经营损失;厘清隐名代理法律后果,同时对股东人格混同的要件做好风险释明,全面应对被告全部反诉请求。

1. 运用隐名代理规则,确立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

本案装修合同由第三人某食品以自己名义签署,但全部实际权利义务归属于竺某某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六条隐名代理制度,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,第三人知晓代理关系,委托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权利,法院准许由竺某某作为实际权利人参与本案诉讼。

办案提示:委托别人出面签合同,务必留存完整委托文件,发生纠纷才可以直接由实际权利人起诉,避免主体障碍。

2. 公证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原始状态

在双方发生矛盾、装修公司撤场之后,第一时间做证据保全公证,把已经完工项目、质量缺陷、未完成项目全部固定,避免后续装修被二次施工后,无法核对原始施工状况,是装修中途解约案件非常关键的证据。

3. 针对被告反诉增项工程款,紧扣增项举证责任

装饰装修工程发生增项变更,原则上需要双方协商确认。装修公司单方面制作的增项清单,没有经过业主方签字确认,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业主认可增项对应的价款,装修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反诉主张的增项工程款不应支持中国法院网。

4. 双方均有违约,请求法院酌情据实结算已完工程价款

本案装修方存在多处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、合同约定的情形;同时业主方也没有完全严格按照合同时间节点支付进度款,属于双方混合过错。合同已经客观无法继续履行,无法再完整做造价鉴定,请求法院结合合同总价、公证记录、二次装修的实际支出,酌情扣减未完工、不合格部分,核算应当支付的工程款。

5. 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经营损失,做好诉讼风险预判

房租属于停工带来的直接实际损失;员工工资、预期营业利润属于间接经营损失,司法实践中支持难度较高。公证费属于取证支出,不一定会被法院支持。向当事人释明各类损失的裁判尺度,合理调整诉讼预期。

6. 对股东人格混同的要件释明

想要判决公司股东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,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财务财产混同,仅有股东参与业务沟通不足以达到证明标准,向当事人释明该诉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。

四、法院裁判结果

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:第三人受竺某某委托签订装修合同,实际权利由竺某某享有。案涉装修合同合法有效,施工存在质量瑕疵,同时业主方也存在付款不完全符合节点约定,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,合同实际已经解除。

1. 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增项工程款,仅提交单方制作清单,没有业主确认,不予支持。结合合同总价,酌情扣减未完工以及质量瑕疵部分,认定原告应付工程款 222978 元。原告已经支付 300000 元,判令被告退还工程款 77022 元。

2. 判令被告以应退工程款为基数,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

3. 综合考虑停工、店铺无法开业的客观情况,酌情判决赔偿实际损失 10000 元。

4.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顾某某和公司人格混同,驳回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。公证费不予支持。

5. 全部驳回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。

最终判决:

1. 杭州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竺某某工程款 77022 元;

2. 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;

3. 赔偿损失 10000 元;

4.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;

5.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。

判决释明: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,可以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五、案件实务启示

1. 委托第三方代签装修合同,一定要留存书面委托材料。隐名代理情形,要有委托书,否则发生纠纷,会出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障碍。

2. 装修增项务必书面确认价格。装修过程发生项目变更、增项,应当签署书面变更单,确认项目、单价、总价。只有装修公司单方出具的增项清单,没有业主确认,起诉主张增项款,大概率不会被法院支持。

3. 装修中途停工、双方闹僵,第一时间做证据保全。拍照、录像,条件允许办理公证,固定撤场时候的施工现状,防止后续进场整改之后,原始现场灭失,无法核对工程量和质量问题。

4. 装修合同中途解除,双方都有过错很常见。如果没有条件完整造价鉴定,法院会结合合同总价、公证材料、二次修复支出酌情核算已完工工程价款,不会完全按照原合同总价结算。

5. 想要让公司股东个人承担装修债务,举证门槛高。仅仅股东参与微信沟通、处理业务,不等于财产混同,需要证明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不分、财产混同,才能够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。

6. 商铺装修停工,房租属于直接损失;员工工资、预期营业利润属于间接损失,司法裁判支持尺度比较严格,签约前要充分预估风险。

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合同与建设工程业务团队,处理家装、商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,熟悉装修中途停工、质量争议、增项结算、本诉反诉案件处理,擅长证据保全、工程量梳理,为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提供装修纠纷全流程诉讼代理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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