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合同纠纷|委托人出资十万元投资公司股权,受托人未完成实缴亦未退款,代理委托人一
发布时间:2026-10-25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C公司设立于 2021 年 x 月,法定代表人为葛某某。2024 年 x 月,葛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委托人赵某,提出要重新注册新公司,并让赵某提供身份证办理注册。赵某表示愿意跟随葛某某投资,约定在新公司中持有 20% 股份。
2024 年 x 月 x 日,葛某某将杨某某的银行卡号发给赵某,要求将款项打入该账户。2024 年 x 月 x 日至 x 日,赵某分两笔向杨某某转账合计 100036.43 元,转账摘要明确注明 "投资款"、"第二笔投资款 50000 元,共 100000 元已齐,20% 股"。
2024 年 x 月 x 日,A公司成立,工商登记显示赵某持股 20%、对应出资额 100000 元。但双方沟通过程中,葛某某自述系由他人代持其股权,公司实际由其管理。2024 年 x 月 x 日,因姜某(A公司法定代表人)之父贷款出现问题可能波及公司,葛某某告知赵某要注销A公司,赵某表示同意。2024 年 x 月 x 日,A公司注销。2024 年 x 月 x 日,B公司成立,法定代表人为宋某。
2024 年 x 月 x 日,赵某与宋某签订《代持股协议书》,约定赵某委托宋某代为持有赵某在B公司 20% 股权,对应出资额 100000 元。2024 年 x 月 x 日,赵某与葛某某通话确认出资平移事宜,葛某某当口承认 "实缴没做"" 公司是没有做过实缴的 "。2024 年 x 月 x 日,B公司竟向赵某发送《律师函》,要求赵某五日内支付认缴出资款 100000 元。
因葛某某始终未将赵某的 10 万元实缴至A公司或B公司,也不返还出资款,协商无果后,赵某委托本所肖云云、张佳鑫律师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葛某某、杨某某返还 1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。
一审审理后,法院判决葛某某返还赵某 1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,主张双方不存在委托合意、其已通过配偶向公司转账 36 万元包含赵某的款项、赵某已享有股权不应再获返还等。二审中,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证据不能反映已交付委托款项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二、案件核心争议焦点
1. 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成立:赵某将 10 万元交由葛某某用于投资新设公司股权,双方是否成立委托合同关系;葛某某抗辩该款系赵某向其购买C公司股权、故无委托合意,能否成立。
2. 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事项:A公司注销后,双方是否就出资平移至B公司达成一致;葛某某是否已将 10 万元实缴至相关公司。
3. 受托人未完成委托的返还责任:受托人未按约定完成实缴出资,且款项未用于委托事项,是否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。
4. 款项收取人杨某某的责任认定:赵某向杨某某账户打款,杨某某是否因此需承担返还义务;该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5. 利息损失起算时间:委托人主张自A公司注销次日起算利息,法院应如何确定利息起算节点。
三、办案思路与庭审诉讼策略
接受委托后,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梳理全案材料,识别本案的关键难点:本案委托事项系 "投资款出资",受托人以款项已用于公司经营、委托人已取得股权、自身无委托合意等理由全面抗辩;同时涉及公司注销、代持股、二次出资等多重复杂背景。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确立办案思路:用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摘要、通话录音完整还原委托合意与款项交付;论证受托人从未实缴出资、亦未返还,构成未完成委托事项;区分受托人与款项代收人责任;对受托人各类抗辩逐一反驳,主张全额返还投资款及利息。
1. 以聊天记录 + 转账摘要锁定委托合意,驳斥 "购股款" 抗辩
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完整固定赵某与葛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:葛某某主动要求赵某提供身份证注册新公司、约定 20% 股权、指示向杨某某账户打款;赵某两笔转账摘要均明确注明 "投资款"" 共 100000 元已齐,20% 股 "。这些证据直接证明 10 万元系赵某交由葛某某用于向新设公司出资的委托款项,与葛某某所称" 购买C公司股权 " 无关 —— 赵某从未持有C公司股权,C公司与赵某无任何关联,该抗辩明显不成立。
办案提示:委托他人代投资、代出资,务必在转账时写明款项性质与用途摘要,并保留全部微信、短信沟通记录。本案中 "投资款""20% 股 " 的转账备注,是证明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。
2. 以通话录音固定 "未实缴" 自认事实,证成受托人未完成委托
2024 年 x 月 x 日赵某与葛某某的通话中,葛某某明确承认 "投进去就是公司运营嘛,实缴没做啊"" 现在公司是没有做过实缴的 "。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将该通话作为核心证据,直接锁定受托人自认未完成实缴出资的事实。同时,B公司向赵某发函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款,进一步印证葛某某并未将赵某的 10 万元转入B公司账户。
3. 论证出资平移合意,认定受托人继续负有委托义务
A公司注销后,赵某与葛某某在通话中确认 "重新注册一个,股份还跟以前一样,还是 20%,还是十万的承担",结合赵某与宋某签订的《代持股协议书》,足以认定双方就 10 万元出资平移至B公司达成一致。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将款项用于委托人出资的义务,而非放任款项下落不明。
4. 区分受托人与代收人责任,厘清诉讼主体
10 万元虽转入杨某某账户,但该账户系葛某某指定用于收款,全部委托事宜均由赵某与葛某某协商,杨某某未参与协商两家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,故杨某某仅系代收款项,与赵某不成立委托关系,不承担返还义务。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据此精准锁定葛某某为返还义务主体,避免责任主体错位。
5. 针对二审新证据逐项质证,坚持一审认定
二审中葛某某提交微法院截图、银行转账记录,主张已通过配偶向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转账 36 万元、包含赵某款项。肖云云律师、张佳鑫律师质证指出:该证据不能反映葛某某已将赵某的 10 万元交付给目标公司,且B公司已向赵某发函要求缴纳认缴出资,恰恰反证葛某某未完成实缴,其证明目的不成立。
四、法院裁判结果
一审(某县人民法院)
一审法院认定:赵某根据葛某某指示转入杨某某账户的 100000 元,系其向A公司的出资款,双方存在委托关系;葛某某未完成委托事项,应当返还 100000 元。杨某某仅系代收款项,与赵某不存在委托关系,不承担返还义务。利息损失起算时间,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葛某某应在A公司注销次日即完成委托,酌定自立案之日起算。
一审判决:
1. 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赵某 100000 元,并支付以 100000 元为基数、自 2025 年 x 月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、按一年期 LPR 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;
2.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。
二审(某市中级人民法院)
二审法院认定:葛某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已将赵某的投资款项交付给公司,且B公司已发函要求赵某缴纳认缴出资,足以证明葛某某未完成委托事项;其关于已以 36 万元用于公司经营、已获股权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。
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葛某某负担,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五、案件实务启示
1. 代投资、代出资务必落成书面委托,明确款项用途。委托他人将投资款实缴至公司,建议签订书面委托协议,写明委托事项、实缴期限、目标公司、未能完成时的退款义务;本案虽凭聊天记录、转账摘要、通话录音胜诉,但书面协议仍是更稳妥的保障。
2. 转账务必备注款项性质。"投资款"" 出资款 ""XX 项目款" 等摘要,是区分借款、出资、赠与、委托等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,直接影响维权方向。
3. 受托人是否 "完成委托" 要有交付凭证。本案的关键是葛某某始终未能提供将 10 万元实缴至目标公司的凭证,反而被公司另行追缴出资。委托人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供验资报告、银行回单、股权登记等实缴凭证,作为委托完成与否的判断依据。
4. 款项打给第三人账户,不等于第三人担责。受托人指定他人代收款项,代收人只要未参与委托合意、款项未用于其个人或家庭共同经营,一般不承担返还责任,应精准锁定真正的委托义务人。
5. 关键通话尽量留痕。重大资金往来的重要沟通,可尽量采用微信文字或保留通话录音,形成稳定证据,避免事后对质无据。
浙江法峻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合同与债权债务业务团队,长期处理委托理财、委托出资、股权代投、借款等资金往来纠纷,擅长从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通话录音中还原交易真实法律关系,精准认定义务主体,通过一审、二审程序为当事人追回款项,提供从证据梳理、诉讼代理到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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